股东请求查阅公司文件材料
发布者:上海律师-债权债务-经济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苏州道维斯 发布时间:2018-08-22 16:06:34
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此外,公司法适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因缺乏明确规定,一些股东权利被损害后,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如果赋予股东不受约束地查阅会计账簿权利,有可能给公司带来负担,进而发生股东滥用权利的事情。因此法院如判决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同时明确查阅、复制文件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的名录。股东提出委托审计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大多数法院会予以支持,因为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具有较高的专业性,由于文化水平、知识结构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股东不可能完全理解会计账簿等材料,从而难以全面、真实地了解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而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实体性权利,账簿查阅权也是为了强化股东知情权,改善中小股东信息供给,以提升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因此,委托有关专业人士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属于合理范围内的权利行使。虽然股东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协助其工作,但是股东必须同时在场。
《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有权利必有义务,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受到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不例外。从公司的角度来看,主要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影响公司正常运行和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于股东以及辅助其工作的会计师、律师而言,他们在对查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时所知晓的公司商业秘密,如果不加以限制,那么极有可能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最终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
《解释四》努力完善和丰富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并力求平衡公司与股东双方的利益,期望在保障实现股东知情权的过程中,既能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不受影响、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也能防止权利滥用行为的发生。